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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7月,原告四川某猫咪宠物公司(甲方)与被告郭某(乙方)签订《宠物领养协议》,约定:乙方在甲方处免费领养一只宠物猫,按4200元作为领养时该宠物猫的市场价值,乙方须每月在甲方处购买288元的宠物用品(含一袋猫粮、一支营养膏、一支化毛膏),共计购买24期,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。协议签订当日,被告领走宠物猫,并购买了第1期宠物用品。一个多月后,案涉宠物猫死亡,被告便未再继续购买宠物用品。此后,原告多次通知被告支付每期费用,被告于11月6日以猫咪已死亡为由予以拒绝,原告遂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未购买的23期宠物用品款,合计6624元,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金。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原告实际系以赠与宠物猫为手段,以向被告出售猫粮等为目的,从而获得经济利益,案涉《宠物领养协议》涉及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的混合。根据《协议》约定,原告除负有按被告下单内容提供猫粮等物品的合同义务外,还负有向被告提供健康宠物猫的合同义务。被告在签订合同当日领回宠物猫,一个多月后该宠物猫死亡,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所赠宠物猫健康状态,故原告未尽到提供健康猫供被告领养的合同义务;其次,被告购买猫粮系为达到饲养正常、健康的宠物猫以满足陪伴、治愈等情感需要,现因原告所提供的宠物猫死亡,致使被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被告据此未履行购买猫粮行为,符合常理;最后,案涉合同中关于宠物猫死亡后被告仍需继续购买猫粮等的约定,加重了被告的合同责任,且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对该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,故法院依法判决仅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催收款项时间之前的费用,即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共计4个月的费用1152元。该案判决后,双方均未提出上诉。
为满足陪伴、治愈等情感需要,饲养宠物逐渐成为很多年轻人的选择。但饲养宠物成本高、开销大,尤其是宠物的健康问题引起众多消费者担忧。因此部分商家打着“免费领养”的旗号,吸引消费者签订合同领养宠物,看似降低了养宠物的门槛,实则是“免费领养+月付宠粮”的捆绑销售模式,附带购买的总金额往往远超过宠物的实际价值。此销售模式下,JN江南平台已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、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。同时,这看似免费的宠物领养,后期易发生领养到病宠、协商退款难、宠物用品溢价高、品质没有保障等问题,甚至导致很多年轻人冲动消费后,产生更多的遗弃行为。本案中,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合同条款、合同目的、举证责任,判决领养者在合理范围内支付合理费用,对“捆绑式”消费主张予以驳回,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,有力回击了“霸王条款”。在此,法官也提醒各消费者,要提高自身消费权益意识和法律保护,理性对待宠物领养问题,当面临“霸王条款”和“捆绑式消费”时应注意甄别其内在陷阱,JN江南平台要敢于说“不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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